不报废也能留牌照 新登记规定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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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102号令从新车上牌的便捷性,申请补领登记证,扩大重新启用号牌的方面做了新的规定。
据了解,102号令是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过户换牌的七大优点
即将于10月开始实施的102号令 即将于10月开始实施的102号令从牌照管理上简化了办理的程序,有七大优点。
一、新车上牌更便捷,新规定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这样大大地方便了新车用户,同时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对于二手车交易丢失登记证书的用户起到了非常方便的作用。
三、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减少了用户不必要的麻烦。四、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2007年7月1日实施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五、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这样用户的自我喜好得到了公正的选择,体现了人性化的服务。
六、取消了停、复驶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七、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问题。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提高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率,《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换牌容易 过户麻烦
公安部102号令确实起到了服务人性化的作用,但是某些政策的修改给二手车行业造成了明显的影响,甚至是出现了负面的消极作用。
其中102号令中第三节转移登记项目中,第十九条第六项“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